案例介绍Case

劳动关系问题Labor Problem

以迟到为理由的解雇

问题

本人在日本工作已经有1年了。到目前为止我一直认真努力地工作着,但是,由于日积月累过于疲劳的原因,最近身体状况不佳,上个月一周一次、一个月有四次程度的上班迟到现象。到上个月为止从来没有迟到过,上司突然对我说:“你最近工作不太努力,予以解雇”。请问我会就这样被公司解雇吗?

结论

本案的解雇是违法的,我们认为不会被解雇。

理由

首先您先看一下所在公司的劳动协约、就业规则、雇佣合同(以下简称“劳动协约等”。),并确认在何种情况下会被解雇。在劳动协约等里面,作为被解雇的条件,一般会有“普通解雇”和“惩戒解雇”的记载,在此当中,会有迟到或业务的懈怠有关方面的规定。

但是,劳动合同法第16条对解雇作了如下的规定。该劳动合同法的条文优先于劳动协约等。

第十六条  解雇,缺乏客观上合理的理由,不被认为是符合社会一般观念的情况下,作为权力的滥用,应属无效。

因此,即使劳动协约等有解雇的规定,如果仅有“合理的理由”,而无法认为是“符合社会通念”的情况下,解雇是不会被允许的。

那么,在何种情况下以迟到为理由的解雇会被允许呢?关于这一问题虽然没有明确的标准,但是根据法院的判例,可结合在工作时间里迟到的次数、迟到的连续性、迟到时间的总数、是否影响公司的业务、之前的工作态度、公司对员工是否有过提醒、指导等因素经综合考虑后判断解雇的有效性(在法院的判例中,有不少是针对迟到时间接近工作日数一半的员工的解雇被判定为有效的案例)。

因此,本案也是以上述标准探讨解雇的有效性,由于上个月之前没有迟到过,上个月的迟到是一周一次,一个月共四次的程度,难以认为是属于严重的迟到程度,且也没有受到来自公司的任何提醒和指导,却突然被通知解雇,我们认为本案的解雇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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