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问题Labor Problem
解雇预告的除外事由
问题
我作为正式职员在公司工作,今年为止已有3年。有好几次上司说我工作态度不好,也让我写了检讨书,因无工作积极性,态度也无改变,不顾上司的警告继续反复的缺勤。
就这样,昨天,上司把我叫出来,并对我说“你从明天起不用来上班了”。对于解雇,我没有争议,但因为突然被开除,我能得到什么补贴吗?
结论
本案中,虽然没有解雇预告,但属于因劳动者的责任而被解雇,因此可以说无法拿到解雇预告补贴的可能性较大。
理由
1. 劳动基准法的规定
因您对于解雇没有争议,在解雇行为是有效的前提下来进行说明。
根据劳动基准法第20条1款的规定,雇主负有提前30天通知解雇的义务,不作解雇通知时,须向劳动者支付30天以上的平均工资。并且,根据同款规定,列举了雇主不必履行此义务的情形为,①因天灾等原因导致事业无法继续而解雇时、②基于劳动者的责任做出解雇时。
2. 基于劳动者责任予以解雇的情形
关于基于劳动者的责任而做出解雇时,根据解雇预告除外认定基准(昭和23.11.11基发第1637号、昭和31.3.1基发第111号),属于劳动者的故意、过失或者可以与此视为相同的情况,作为例子有以下几种情况:①极其轻微的除外,属于在工作场所内的盗取、贪污、伤害等触犯刑法的情况、②因赌博等给其他劳动者带来坏影响的情况、③被雇用时伪造经历的情况、④转职于其它工作场所的情况、⑤2周以上无正当理由无故缺勤的情况、⑥连续缺勤,虽经多次警告也无悔改的情况等。
据此,在本案中,可以认为适用⑥的事由,所以无法拿到解雇预告补贴的可能性较大。
另外,和本案无关,对于短期雇用劳动者不适用解雇预告制度(劳动基准法第21条)。